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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質量獎個人獎管理辦法
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chuàng)新質量發(fā)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工匠精神,表彰為中國質量事業(yè)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中國質量協會聯合中華全國總工會共同開展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活動。為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質量獎(個人獎)是對為中國質量事業(yè)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和在本職崗位踐行工匠精神的個人授予的在質量方面的崇高榮譽,每兩年評選一屆。
第三條 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堅持“高標準、少而精、樹標桿”的原則,根據評選標準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審。
第四條 個人獎評選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五條 全國質量獎個人獎是全國質量獎的個人類獎項,設“中國杰出質量人”和“中國質量工匠”兩項。
第六條 中國杰出質量人授予對我國質量事業(yè)有突出貢獻的企業(yè)家、質量專家以及質量工作推進者,每屆獲獎者原則上不超過10人;中國質量工匠授予恪守職業(yè)道德、崇尚精益求精,在本職崗位上為質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績的各行業(yè)一線工作者,每屆獲獎者原則上不超過20人。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恪守公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 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在所在組織、所在地區(qū)中有一定影響力。
第八條 中國杰出質量人獎項接受企業(yè)家、質量專家以及質量工作推進者的申報。
企業(yè)家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重視全面質量管理,積極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組織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持續(xù)的質量改進以及卓越績效模式、六西格瑪、精益生產、QC等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廣起到主導和推動作用,推進并形成有組織自身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顯著提升組織的質量管理水平;
2. 重視培育企業(yè)的質量價值觀和價值理念,推動形成獨特的企業(yè)質量文化;
3. 注重企業(yè)質量人才培養(yǎng),培育高效的質量管理團隊;
4. 由于本人作為,近三年企業(yè)經營績效呈現良好發(fā)展趨勢,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提高,并帶動地區(qū)或行業(yè)質量管理提升與經濟的發(fā)展;
5. 熱心公益事業(yè),近三年曾積極參與重大質量活動或者領導企業(yè)參與國家或國際重大質量活動。
質量專家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質量管理領域學術研究、知識傳播、實踐指導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得到廣泛認可;
2. 主持或承擔的研究課題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3. 為國內引進先進質量管理工具、方法做出突出貢獻。
質量工作推進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近三年內,在本地區(qū)、本行業(yè)大力推廣應用先進的質量理念、管理模式和方法,并取得突出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2. 由于本人作為,近三年內本地區(qū)或者本人職務所涉及范圍內的先進質量方法應用范圍、層次和水平得到顯著提升;
3. 在質量推進工作中有創(chuàng)新,對本地區(qū)、行業(yè)的質量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提高發(fā)揮重要作用。
第九條 中國質量工匠獎項接受研發(fā)、設計、工藝、采購、生產、檢驗、銷售、服務等質量各環(huán)節(jié)的一線工作者申報。
質量工匠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秉承工匠精神:崇尚精益求精,認真敬業(yè),恪盡職守,注重技能傳承;
2. 業(yè)務能力突出:在工作中是業(yè)務骨干,能應用先進質量技術方法及專業(yè)技術攻克解決業(yè)務難題,業(yè)務水平、技術技藝行業(yè)領先,具有行業(yè)影響力和帶動力,為組織的產品、服務和品牌打造做出突出貢獻;
3. 注重創(chuàng)新:工作中善于創(chuàng)新,形成各類創(chuàng)新成果,并帶動組織內的創(chuàng)新氛圍、激發(fā)創(chuàng)新熱情;
4. 堅持用戶至上,追求卓越;
5. 創(chuàng)造突出的綜合效益:工作成績突出,所做工作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條 中國質量協會設立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活動的領導機構和評選機構。領導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評選機構為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選活動基本原則、規(guī)則;
(二)研究確定評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研究解決評選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由政府、社會組織及媒體等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評選全國質量獎個人獎獲獎名單。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按照領導小組授權,開展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四條 組織推薦或個人申報。根據具體評選活動通知,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至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個人申報材料及相關信用信息,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侯選人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遠程答辯。組織評選委員會對資料評審后確定的候選人進行遠程答辯。
第十八條 綜合評價。綜合資料評審結果、答辯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評選委員會按照合議產生推薦獲獎人員名單。
第十九條 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推薦獲獎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條 審定。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結合公示反饋結果,審定獲獎人員名單,并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表彰。對獲獎者授予全國質量獎個人獎獎杯和證書,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布獲獎者名單并進行宣傳。
第六章 紀律
第二十二條 全國質量獎個人獎評選工作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參選人和推薦組織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所申報材料或陳述事實的真實性負責。對違反的參選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參選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